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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服务合同是指由一方根据要求完成服务产品或者行为,另一方接受并给付相应服务费的合同。当今社会服务产业飞速发展,生产生活中存在多样化的服务类型,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也衍生出多种合作模式。鉴于服务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在服务质量、付款条件、违约事实的认定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处理标准并不统一。为进一步提升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01

典型案例

02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03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服务合同效力的审查


A公司与B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约定B事务所向A公司提供服务,并明确具体委托事项、收费方式等内容。B事务所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后要求A公司支付服务费用。A公司则主张服务合同中的收费约定违反相关收费管理办法,且B事务所指派的人员缺乏执业资质,故请求认定该服务合同无效。


案例二:涉及服务期限及质量的审查


C公司与D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D公司按照C公司需求推荐相应职位人才,明确经双方共同确认由D公司推荐的候选人,即使C公司开始时未录用,后又在一年内聘用的,C公司仍需按约向D公司支付费用。合同履行期间D公司曾向C公司发送候选人甲的简历并进行沟通。后C公司与案外人另行签订服务合同,最终录用甲并向案外人支付服务费。现D公司起诉主张候选人甲的录用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视为由D公司推荐,C公司应支付服务费。C公司则主张D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条款约定,不应支付服务费。


案例三:涉及分阶段服务的审查


E公司与F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F公司根据E公司的要求提供服务,E公司根据服务的进度支付服务费。现E公司以F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合同且F公司应返还已支付的费用。F公司则主张已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反诉要求E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


案例四:涉及网络服务的审查


张某与G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成为G公司下属网站会员,双方约定提供的服务中涉及一项免费服务。在张某接受服务的过程中,G公司在其网站上通知用户,对该项免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现张某以G公司违背承诺,未经其同意擅自调整服务内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G公司继续提供原有的服务内容。G公司则主张用户在注册时已同意全部服务条款,其调整免费服务内容不构成违约。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合同性质和效力的界定及法律适用难


实践中服务类型层出不穷,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形式变化多样,容易与其他合同类型造成混淆。《民法典》并未将服务合同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服务合同在性质判断上与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交叉之处,且一些服务行业需要特殊资质、准入许可等。因此在该类案件纠纷中,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界定及法律适用十分重要,实践中较难把握。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事实认定难


实践中,提供服务的过程和产生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通常就服务主体、服务期限、服务结果等相关事实发生纠纷。因此在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服务主体是否适格、服务期限是否届满、服务结果是否满意。法院对双方合作期间的服务情况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审查,关系到违约主体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分配。对此,如何掌握好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履行行为和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是主要难点。

 

三、服务质量标准认定难


服务合同旨在提供约定的服务产品或行为,双方通常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不同行业的服务标准、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不尽相同。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在约定不明或者理解不同时,法院对于双方履约情况的认定就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此时,无论是参照适用一般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化规范,还是判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和目的,均需仔细把握。

 

四、特定服务模式权责区分难


现实生活中,服务行业的发展决定了服务种类越发多样,当事人之间不同的合作模式使得服务内容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而履行方式相对模糊,往往受限于双方在签订服务合同时的约定是否明确,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在涉及特定服务模式时,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通常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和责任的承担争议较大。因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法院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也存在较大困难。具体到个案,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予以认定。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